國際空運(國際快遞)哪些貨物需要做鑒定?
| 作者:飛時達國際快遞公司 | 2025-10-22 13:10:55 閱讀數:24 |
一、危險品(按IATA DGR分類)

所有屬于IATA DGR規定的9類危險品的貨物,均需提前通過專業機構鑒定其危險類別、包裝等級、運輸限制等,并出具《危險品鑒定報告》,否則禁止國際空運(國際快遞)。
具體類別包括:
1、第1類:爆炸品(如煙花爆竹、炸藥、雷管);
2、第2類:氣體(如壓縮氣體、液化氣體,如氧氣瓶、打火機充氣罐);
3、第3類:易燃液體(如汽油、酒精、油漆、部分化妝品);
4、第4類:易燃固體、自燃物質、遇水放出易燃氣體的物質(如紅磷、硫磺、鎂粉、碳化鈣);
5、第5類:氧化性物質和有機過氧化物(如雙氧水、高錳酸鉀、漂白粉);
6、第6類:毒性物質和感染性物質(如農藥、有毒化學品、醫用感染性樣本);
7、第7類:放射性物質(如放射性同位素、醫用放射性藥品);
8、第8類:腐蝕性物質(如硫酸、鹽酸、強堿、電池電解液);
9、第9類:雜項危險品(如鋰電池、磁性物質、高溫物質、海洋污染物等)。
鑒定目的:明確危險品類別、UN編號、包裝要求、運輸限制(如是否允許客機/貨機運輸),確保符合航空運輸安全標準。
**二、磁性貨物
定義:貨物本身或其包裝會產生磁場,可能干擾飛機導航系統(如羅盤、自動駕駛儀)的貨物。
常見場景:電機、揚聲器、磁鐵、變壓器、磁性玩具、含有強磁部件的設備(如硬盤、無人機電機)等。
鑒定要求:需通過磁性檢測(依據IATA DGR 9.3.2),測量貨物距包裝表面4.6米處的磁場強度是否≤0.00525高斯(Gs),若超標,需采取屏蔽措施(如加裝磁屏蔽包裝),并出具《磁性貨物安全運輸鑒定報告》。
**三、粉末狀貨物
風險點:粉末可能被誤認為易燃、易爆或有毒物質(如某些化學粉末、藥品粉末、食品粉末),或因顆粒懸浮性存在粉塵爆炸風險。
常見場景:蛋白粉、化工粉末(如樹脂粉、顏料粉)、藥品原料粉、金屬粉末(如鋁粉、鐵粉)等。
鑒定要求:需通過粉末性質鑒定,確認其是否屬于易燃粉末(如遇火源是否燃燒)、有毒粉末(如LD50值),或是否為“非限制性粉末”(即無危險性),鑒定報告需注明“無自燃性、無毒性、非易制爆/易制毒物質”等。
**四、液體貨物
風險點:液體可能具有易燃性(如酒精)、腐蝕性(如酸堿溶液)、毒性(如農藥),或因密封不當導致泄漏風險。
常見場景:化妝品(如香水、指甲油)、化工溶劑(如甲醇、乙醇)、潤滑油、藥品口服液、食品醬料(如含酒精的調味醬)等。
鑒定要求:需通過液體性質鑒定,檢測其閃點(判斷是否易燃)、pH值(判斷酸堿性)、毒性等,確認是否屬于危險品或“非限制性液體”,閃點<60℃的液體屬于第3類易燃液體,需按危險品運輸;若為普通水基液體(如礦泉水),則無需鑒定。
**五、化工品(無論是否危險品)
風險點:多數化工品成分復雜,可能含有易燃、腐蝕、有毒或反應性物質(如樹脂、涂料、膠粘劑、催化劑等),即使未明確列為危險品,也可能因成分隱含危險被承運人要求鑒定。
常見場景:工業用膠水、涂料(如乳膠漆)、清潔劑、油墨、塑料顆粒(可能含易燃添加劑)等。
鑒定要求:需出具化工品運輸條件鑒定報告,明確成分、物理化學性質(如熔點、沸點、燃燒性)、是否屬于危險品,以及安全運輸建議(如包裝、溫度限制)。
**六、帶電池的貨物
風險點:電池(尤其是鋰電池)屬于IATA DGR第9類危險品,存在短路起火風險,是航空運輸事故的高發品類。
常見場景:純電池(如鋰離子電池、鉛酸電池)、含電池設備(如手機、筆記本電腦、電動玩具、無人機)、電池驅動工具等。
鑒定要求:需通過電池類型及安全性鑒定,確認電池是否符合UN3090(鋰金屬電池)、UN3480(鋰離子電池)、UN3091(鋰金屬電池設備)、UN3481(鋰離子電池設備)等UN編號的運輸標準,包括電池能量(Wh值)、包裝要求(如絕緣、防短路)、是否允許客機/貨機運輸等。
**七、隱含危險成分的貨物
部分貨物看似普通,但其成分或結構可能隱含危險,需鑒定確認安全性:
機械/設備類:如含壓力裝置(如滅火器、氧氣瓶)、易燃液壓油(如挖掘機液壓系統)、內置電池(如應急燈具)的設備;
日用品類:如含酒精的濕巾(酒精含量>70%屬易燃品)、氣溶膠噴霧(如發膠、殺蟲劑,屬第2類氣體);
食品類:如含酒精的飲料(酒精含量>24%需按危險品運輸)、自熱食品(發熱包可能含易燃物質)。
**八、生物制品、藥品及特殊物品
生物制品:如疫苗、血液樣本、細菌/病毒培養物,需通過生物安全鑒定,確認是否屬于“感染性物質”(UN2814/UN2900),或是否符合衛生檢疫要求(如是否含活病原體);
藥品:如精神藥品、麻醉藥品,需鑒定是否屬于管制類藥品,是否具備藥監部門的運輸許可;
人體組織/器官:需鑒定是否符合航空運輸的溫控、包裝及衛生標準。
**九、其他需鑒定的場景
當承運人(航空公司)、海關或目的國監管部門對貨物性質存疑時,即使貨物不屬于上述類別,也可能要求提供鑒定報告。
- 貨物名稱模糊(如“化學品”“樣品”);
- 包裝破損或標簽不清;
- 目的國對特定貨物有特殊要求(如歐盟REACH法規、美國TSCA法案對化學品的限制)。
**鑒定報告的作用與要求
作用:證明貨物性質(是否危險品、是否符合運輸安全標準),是航空公司接單、海關清關的必要文件。
機構要求:需由具備資質的第三方機構出具,如中國的“DGM(迪捷姆)”“中國化工研究院”,或國際認可的危險品鑒定機構。
有效期:通常為1年(貨物成分或包裝未變更的情況下)。
國際空運中需做鑒定的貨物,核心是通過專業檢測排除安全隱患,確保符合IATA DGR及相關法規,常見類型包括危險品、磁性貨物、粉末/液體、化工品、帶電池貨物等,建議發貨前提前確認貨物成分,主動向承運人或鑒定機構咨詢,避免因缺乏鑒定報告導致貨物被扣、延誤或退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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