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品”是怎么分類的?都不能運輸嗎
| 作者:飛時達國際快遞公司 | 2025-09-10 21:07:49 閱讀數:2581 |
在國際空運中,“危險品” 的分類嚴格遵循國際航空運輸協會(IATA)發布的《危險品規則》(DGR),核心依據是貨物的物理、化學性質及運輸過程中可能產生的風險(如燃燒、爆炸、腐蝕、毒害等),共分為 9 大類,部分類別下還包含細分項。并非所有危險品都禁止運輸,而是需滿足 “合規申報、專業包裝、航空公司審批” 等前提,僅極少數極度危險的品類(如某些爆炸品)被完全禁止空運。
一、國際空運危險品的 9 大分類(含核心特征與運輸要求)
第 1 類:爆炸品
這類貨物能通過化學反應快速釋放大量能量,引發爆炸或劇烈燃燒,常見示例包括炸藥、雷管、煙花、含爆炸物質的彈藥等。運輸要求極為嚴格:絕大多數烈性爆炸品完全禁止空運,僅極少數低風險子類(如汽車安全氣囊裝置,含少量惰性爆炸物質)可在提交詳細安全方案并經航空公司、民航管理部門雙重審批后運輸。
第 2 類:氣體
以壓縮、液化或溶解狀態存在,按風險差異分為 3 個子類:
2.1 類(易燃氣體):遇火源易燃燒甚至爆炸,如丙烷、甲烷、打火機氣體等;
2.2 類(非易燃無毒氣體):無燃燒性但可能因壓力過高導致容器破裂,如氧氣、二氧化碳、氦氣(用于氣球)等;
2.3 類(有毒氣體):吸入或接觸會導致人體中毒,如氯氣、氨氣、硫化氫等。
運輸時需使用耐壓、防泄漏的專用容器(如鋼瓶),易燃氣體和有毒氣體需嚴格限制裝載量,且僅部分具備危險品運輸資質的航空公司承接;非易燃無毒氣體雖風險較低,但仍需標注 “高壓氣體” 警示。
第 3 類:易燃液體
核心特征是閉杯閃點≤60℃(閃點越低,易燃性越強),易揮發、遇火即燃,常見示例包括酒精(乙醇,濃度>70%)、油漆(含溶劑型成分)、汽油、指甲油、部分印刷油墨等。運輸要求:包裝必須防滲漏、防靜電(如使用防靜電塑料桶或金屬桶),外包裝需張貼 “易燃液體” 標識,且不得與火源、氧化劑(如高錳酸鉀)同艙運輸,部分高易燃性液體(如汽油)僅允許用貨機運輸,禁止搭載客機。
第 4 類:易燃固體、自燃物質、遇水放出易燃氣體的物質
按風險類型分為 3 個子類:
4.1 類(易燃固體):受摩擦、撞擊或遇高溫易燃燒,如紅磷、硫磺、火柴(未拆封)、固體酒精等;
4.2 類(自燃物質):無需外界火源,在空氣中即可自行發熱并燃燒,如白磷(需浸泡在水中儲存)、油紙、潮濕的干草等;
4.3 類(遇水放出易燃氣體的物質):與水接觸會發生化學反應,產生氫氣、乙炔等易燃氣體,如金屬鈉、金屬鉀、碳化鈣(電石)等。
運輸時需針對性防護:4.1 類需防摩擦、擠壓;4.2 類需隔絕空氣(如密封包裝);4.3 類需嚴格防潮(如用防水膜包裹),且包裝外需標注對應子類的警示標識。
第 5 類: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
這類貨物易引發或加劇其他物質燃燒,部分還可能自行分解爆炸,分為 2 個子類:
5.1 類(氧化劑):本身不燃燒,但能提供氧氣助燃,如高錳酸鉀、雙氧水(濃度>30%)、硝酸鉀等;
5.2 類(有機過氧化物):含過氧鍵,穩定性差,遇熱、震動易分解爆炸,如過氧化苯甲酰(用于化工合成)、過氧乙酸(消毒劑,高濃度時)等。
運輸要求:必須與易燃物、還原劑(如鐵粉、硫粉)嚴格隔離,防止混合引發火災;有機過氧化物需控制運輸溫度(如使用溫控集裝箱),且多數僅允許貨機運輸,禁止搭載客機。
第 6 類:毒性物質和感染性物質
主要風險是對人體或生物造成毒害、感染,分為 2 個子類:
6.1 類(毒性物質):通過接觸、吸入或誤食導致中毒,如氰化物、砒霜、農藥(高毒型,如有機磷類)、某些重金屬化合物(如汞化合物)等;
6.2 類(感染性物質):含致病微生物(如病毒、細菌),可能傳播疾病,如新冠病毒樣本、乙肝病毒培養液、生物廢料(如醫院感染性垃圾)等。
運輸時需使用密封性能極強的包裝(如防滲漏鋁箔袋 + 加固紙箱),防止物質泄漏;感染性物質還需符合 “生物安全等級” 要求,僅指定具備生物運輸資質的航空公司承接,且需提前向民航管理部門備案。
第 7 類:放射性物質
這類貨物能持續釋放電離輻射,對人體組織、環境造成輻射傷害,常見示例包括鈾礦石、鈷 - 60(用于醫療放療)、放射性同位素試劑、核工業廢料等。運輸要求極為嚴苛:必須使用專用 “防輻射包裝”(如鉛制容器),包裝外需標注輻射劑量標識(如 “放射性” 三角符號)和劑量值;運輸前需經國家原子能機構審批,明確運輸路線(避開人口密集區),且僅極少數具備放射性物質運輸資質的航空公司可承接。
第 8 類:腐蝕性物質
能通過化學作用腐蝕金屬、破壞皮膚或其他有機物,常見示例包括硫酸、鹽酸、氫氧化鈉(燒堿)、硝酸、電池電解液(如鉛酸電池中的硫酸溶液)等。運輸要求:包裝需耐腐蝕(如使用耐酸塑料桶或陶瓷罐),防止貨物滲漏腐蝕運輸工具;外包裝需張貼 “腐蝕性物質” 標識,且不得與金屬制品、食品、藥品同艙運輸,避免污染或損壞其他貨物。
第 9 類:雜項危險物質和物品
這類貨物不符合上述 8 類的定義,但仍存在潛在風險(如磁性、易污染、高溫等),常見示例包括:
磁性物質(如強磁鐵、電機,可能干擾飛機導航系統);
高溫物質(如剛生產的高溫金屬部件,可能引燃其他貨物);
環境有害物質(如廢電池、含汞溫度計,泄漏后污染環境);
航空安全敏感物品(如激光筆,高功率型號可能干擾飛行員視線)。
運輸要求:需根據具體風險針對性處理(如磁性物質需做 “消磁檢測”,高溫物質需冷卻至常溫后運輸),且需提前向航空公司說明貨物特性,經審核確認安全后才可運輸。
二、危險品并非都不能運輸,核心前提是 “合規”
判斷危險品能否空運,關鍵看是否滿足以下 3 個核心條件:
品類允許:排除完全禁止的品類(如烈性炸藥、未經處理的核廢料),其余品類需在 IATA DGR 允許運輸的范圍內;
文件齊全:需提供對應的危險品申報文件,如 MSDS(物質安全數據表)、危險品運輸申報單、特殊檢測報告(如放射性物質的輻射劑量報告)等,確保貨物信息真實、合規;
包裝與資質:使用符合 IATA 標準的專用包裝,且托運人、航空公司需具備危險品運輸資質(如托運人需取得 “危險品運輸培訓證書”,航空公司需獲得民航局頒發的危險品運輸許可)。
簡言之,國際空運對危險品的態度是 “嚴格管控而非一刀切禁止”,只要符合所有安全規范,多數低、中風險的危險品(如非易燃無毒氣體、合規的鋰電池)均可正常運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