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海運水陸路運輸條款有哪些
| 作者:飛時達國際快遞公司 | 2025-01-21 15:53:42 閱讀數:193 |
國際海運水陸路運輸條款是規定船方與貨方之間權利、義務和責任豁免的條款,主要包括以下幾種:
班輪運輸條款
定義:班輪運輸又稱定期船運輸,是指船舶在特定的航線上按照預定的船期和掛靠港口順序,以相對固定的運費率進行貨物運輸的一種運輸方式。
特點
“四固定”:即固定航線、固定港口、固定船期和相對固定的運費率。這為貨主提供了較為穩定的運輸服務,便于安排貨物的出運和接收。

管裝管卸:班輪運輸中,船方負責貨物的裝卸作業,即貨物的裝船和卸船都由船方負責,相應的裝卸費用也包含在運費中。
承運貨物靈活:班輪運輸適合各種不同種類、性質和批量的貨物,尤其適合一般雜貨和小額貿易貨物的運輸。
租船運輸條款
航次租船條款
定義:又稱定程租船,是指由船舶所有人負責提供一艘船舶,在指定的港口之間進行一個航次或幾個航次運輸指定貨物的租船方式。
特點:船舶的營運調度由船舶所有人負責,船舶所有人需要按照合同約定的航線、港口和時間完成貨物運輸任務。運費通常按照貨物的數量或航次包租金額計算。
定期租船條款
定義:簡稱期租,是指船舶所有人將船舶出租給承租人,供其在約定的期限內使用的租船方式。
特點:在租賃期間,船舶的營運調度由承租人負責,承租人可以根據自己的需要安排船舶的航線和運輸任務。租金一般按照船舶的載重噸、租期等因素計算。
光船租船條款
定義:是指船舶所有人將船舶出租給承租人使用,在租期內船舶所有人只提供一艘空船,不配備船員,由承租人自行配備船員、負責船舶的營運管理和維修保養等工作的租船方式。
特點:承租人對船舶具有更大的控制權和使用權,但同時也承擔了更多的責任和風險。租金一般按照船舶的載重噸、租期等因素計算。
提單運輸條款
定義:提單是指用以證明海上貨物運輸合同和貨物已經由承運人接收或者裝船,以及承運人保證據以交付貨物的單證。
主要條款
首要條款:明確提單所適用的法律,通常會指定某一國家或地區的法律作為解決提單糾紛的依據。
管轄權條款:規定提單糾紛的管轄法院或仲裁機構,確定了雙方在發生爭議時應向哪個法院提起訴訟或向哪個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責任條款:規定了承運人對貨物的責任期間、責任范圍和免責事項等。例如,《海牙規則》規定承運人對貨物的責任期間是從貨物裝上船時起至卸下船時止。
運費條款:明確運費的支付方式、金額、幣種等。運費可以在裝貨港預付,也可以在卸貨港到付,具體方式根據合同約定。
海運保險條款
平安險條款
定義:英文全稱為 Free from Particular Average,簡稱 FPA,是海洋運輸貨物保險的主要險別之一。
責任范圍:主要包括自然災害造成的全損、意外事故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損失等。
水漬險條款
定義:英文全稱為 With Particular Average,簡稱 WA 或 WPA,也是海洋運輸貨物保險的重要險別。
責任范圍:除了包括平安險的各項責任外,還負責被保險貨物由于惡劣氣候、雷電、海嘯、地震、洪水等自然災害所造成的部分損失。
一切險條款
定義:英文全稱為 All Risks,是海洋運輸貨物保險中責任范圍最廣的一種險別。
責任范圍:除了包括平安險和水漬險的所有責任外,還負責被保險貨物在運輸途中由于一般外來原因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損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