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嚴查!鋰電池出口
| 作者:飛時達國際快遞公司 | 2024-12-26 14:19:57 閱讀數:286 |
海關對鋰電池出口的監管要求主要基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以及相關的國際貨運規章制度。一、鋰電池的分類與UN編號,鋰電池及相關產品通常歸到以下聯合國編號:UN3090:鋰金屬電池組(包括鋰合金電池組)UN3091:裝在設備中的鋰金屬電池組或同設備包裝在一起的鋰金屬電池組(包括鋰合金電池組)UN3171:電池驅動的車輛或電池驅動的設備
UN3480:鋰離子電池組(包括鋰離子聚合物電池組)
UN3481:裝在設備中的鋰離子蓄電池組或同設備包裝在一起的鋰離子電池組(包括鋰離子聚合物電池組)
UN3536:安裝在貨物運輸組件中的鋰電池組、鋰離子電池組或鋰金屬電池組
二、鋰電池出口包裝要求
包裝性能檢驗:
申請主體:包裝容器的生產企業。
檢驗流程:企業需向屬地海關申請危險貨物包裝性能檢驗,檢驗合格后海關出具《出口危險貨物包裝性能檢驗結果單》。
有效期:根據包裝容器的材料性質和所裝貨物性質確定,鋰電池包裝一般為自容器生產之日起不超過12個月。
包裝使用鑒定:
申請主體:貨物的生產企業。
鑒定流程:企業在包裝完成后,需向屬地海關申請危險貨物包裝使用鑒定,鑒定合格后海關出具《出口危險貨物包裝使用鑒定結果單》(俗稱“危包證”)。
包裝要求:鋰電池外部要標記瓦特-小時比率(W·h),每個電池或電池組應符合《試驗和標準手冊》第三部分第UN38.3各項測試要求,測試項目包括高度模擬、高低溫循環試驗等(一般由專業機構測試并出具報告)。包裝容器上應帶有清晰、牢固、正確的聯合國編號、UN標記及第9類危險貨物標志,標記、標志要符合相關要求。

三、鋰電池出口豁免“危包證”情況
根據國際規章要求,以下情況的鋰電池可豁免危險貨物包裝要求,即無需提供“危包證”:
電動車、電動自行車等車輛中的鋰電池:這些鋰電池可免于危險貨物包裝要求。
電池額定容量或鋰含量小于某一特定值的鋰電池:
鋰金屬電池或鋰合金電池:單個電池鋰含量不超過1克,電池組總鋰含量不超過2克。
鋰離子電池:單個電池額定能量不超過20Wh,電池組額定能量不超過100Wh。
特別需要注意的是,豁免情況僅免除“危包證”要求,但鋰電池外包裝仍需標明額定能量(Wh)和貼有適當的鋰電池標記。
四、鋰電池出口口岸監管要求
在出口口岸,海關將對屬地海關簽發的“危包證”進行驗核,主要檢查以下內容:
包裝信息:核對包裝類型、UN標記、鋰電池標記等是否與實貨一致。
數量核對:確認實際出口數量與申報數量一致。
五、常見違規情況
未按要求提供“危包證”:在不滿足豁免條件的情況下,未申請“危包證”。
標記不規范:外包裝未按要求貼有鋰電池標記,或標記被遮蓋。
六、建議
咨詢專業機構:如有疑問,建議咨詢專業的貨代公司、海關或檢測機構,獲取準確指導。
提前規劃:在出口鋰電池前,務必熟悉相關國際和國內法規要求,提前準備所需文件。
合規操作:確保產品符合UN38.3測試要求,正確使用包裝和標記。
綜上所述,鋰電池出口需嚴格遵守海關監管要求和相關國際貨運規章制度,以確保貨物安全順利通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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