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物流出現無單放貨怎么辦
| 作者:飛時達國際快遞公司 | 2024-02-20 16:33:39 閱讀數:379 |
目前,除一些國際上知名度高的國際貨運代理外,多數境外貨代的資質情況難以考證,無單放貨雖然是個別心懷不軌的人所為,但其陰影卻始終籠罩著發貨人。不法商人與境外貨代互相勾結,大多是以小金額的訂單試幾票,讓發貨人感到結匯安全,然后就以較大金額的訂單騙費。這里出問題的關鍵在于貨代提單只能提供給賣方作結匯之用,它不是物權憑證。真正的物權憑證——船公司提單掌握在貨代手里,貨代憑船公司提單把貨提取出來,買方則不去銀行贖單,這樣將致使賣方貨、款兩空。所以賣方遇到FOB下指定貨代則是提心吊膽,不知何時會發生滅頂之災。為防止貨代騙貨,各外貿企業也采取了若干預防措施,如通過國際咨詢機構進行資信調查,投保出口信用險(該險種一般對此是除外的),要求買方配合讓境外貨代公司出具擔保,企業內部加強審核把關,等等,但仍難以避免出現萬一。

現在外經貿部通過各有關外經貿委(廳、局)向各外貿企業和貨代業發出了《關于規避無單放貨風險的通知》,外貿業務人員可據此向客戶轉達,要求不指定貨代;可以向簽發提單的國內貨代要求出具保函。這兩種都是很好的辦法,前者做起來比較困難一些,因為境外貨代從中作梗,買方往往不會聽信賣方的。后者應該說是目前來講最佳的辦法,因為這些境外貨代在中國設立辦事處,必須有一家國內貨代為之舉薦。按理講負責舉薦的國內貨代應對其資信負責,但我國現行的法規對舉薦者并沒有任何要求,被舉薦者也并不一定通過舉薦者開展代理業務。
現在外經貿部的這一通知要求境外貨代的提單必須由國內貨代簽發并掌握貨物的控制權,并向發貨人出具保函,使發貨人的貨權得到了保障。這也促使國內貨代必須對境外貨代的資質進行考察,才敢于承擔此責任。與此同時,境外貨代若找不到國內貨代為其代理,它就承擔不了被買方指定的角色,買方當然也就不會埋怨賣方不接受其指定的代理。《通知》的規定是給我國發貨人的福音,能否得到實施,還得看各級政府部門對貨代業的管理力度,同時交通部還應照會船公司,境外貨代企業的訂艙必須通過國內貨代,這樣才可把境外貨代辦事處的經營活動堵死。
在《通知》尚未實施之前出現境外貨代無單放貨的唯一處置辦法,就是向法院起訴,同時嚴格關注境外貨代辦事處的動向。往往這些貨代一旦騙貨得逞就銷聲匿跡,即使法院裁決勝訴,也是贏了官司拿不到錢。但通常賣方遇到此種情況首先是向買方追索,而法律界人士告誡,若向買方追索中法律用語不當,或者買方虛情假意地訂出還款計劃以此拖延時日,再去法院起訴,其結果可能是敗訴而不是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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