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鋰電池的規定及設備包裝要求
| 作者:飛時達國際快遞公司 | 2023-11-25 20:14:49 閱讀數:480 |
2023-11-25,11月2日,國家鐵路局、工信部、中國國家鐵路集團有限公司聯合發布了《關于消費型鋰電池貨物鐵路運輸工作的指導意見》。
《意見》中指出,根據《鐵路危險貨物運輸安全監督管理規定》等規章和標準,對于鋰含量不大于1g(2g)的鋰金屬電池(組)、能量額定值不大于20Wh(100Wh)鋰離子電池(組)等符合《鐵路危險貨物品名表》特殊規定78、79的消費型鋰電池貨物,通過鐵路運輸時不作為危險貨物運輸。
由于鋰電池自身的特性,無論是哪種運輸方式,鋰電池的出口都存在著一定的安全風險,所以在進行鋰電池運輸時,有一些重要事項需要了解。
出口鋰電池及設備包裝要求
國際海運危規《危險貨物一覽表》包裝導則P903條款中提到了下面幾個要求。它是按照產品類別不同劃分的,該導則適用于UN3090,3091,3480和3481項下相關貨物。
①包裝在容器中的電池或電池組,應該采取保護措施,防止電池或電池組因在容器中的移動或位置變化而造成損壞。容器必須達到II類包裝的性能指標。對于總重在大于等于12千克的,采用堅固、耐碰撞外殼的電池或電池組,以及這類電池或電池組的集合,還需要有堅固的外包裝、保護外罩、托盤或其它搬運設備。同樣,這種電池或電池組也要固定不能意外移動,電極不得承受其它堆放物品的重量。
②與設備包裝在一起的電池或電池組,除了它的容器必須達到II類包裝的性能指標,設備必須固定,不得在外容器中移動以外。電池或電池組還要完全被包裹。
③裝在設備中的電池或電池組,除了滿足前面的要求以外,應該有防止在運輸過程中意外啟的措施。同時還要防止電池或電池組短路。
④當包件中含有設備中的鋰電池和與設備一起包裝的鋰電池的組合時,包裝上應標記“與設備放在一起的鋰金屬電池UN3091或鋰離子UN3481”。如果一個包裝中同時含有鋰離子電池和鋰金屬電池,則該包裝應按照兩種電池類型的要求同時進行標記。飛時達快遞-主營文件貨物:國際快遞、國際速遞、FedEx快遞、FedEx國際快遞、DHL快遞、DHL國際快遞、UPS快遞、UPS國際快遞、EMS國際快遞、航空大包、國際空運、國際海運水陸路、國際貨運、國際物流、國際快件、國際速運、國際快運、國際文件、國際包裹、國際貨物、聯邦快遞出口及進口中國的托運服務,私人物品國際行李托運,國際托運行李私人物品運輸。ems特快專遞、E特快、E郵寶、空運水陸路SAL、飛時達國際快遞公司海運水陸路 -





